离婚后,如果另一方拒绝探望孩子,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离婚后孩子抚养权能变更,可以先和双方协商,如果对方同意的,可以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对方不同意,除非不直接抚养方有证据证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人民法院法院才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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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首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权利属于法定的权利,当事人不能经过约定而减免这种权利。一方在离婚后想要回子女抚养权的,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变更抚养权:
1、如果离婚后,父母双方均愿意变更抚养权的,可以自行订立变更抚养权的协议,以此变更孩子抚养权;
2、但如果一方不同意变更抚养权的,另一方只能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变更。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以下情形为法定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原抚养子女的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抚养子女一方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表示愿意跟随一方生活,而该方又有抚养能力,以及其他正当的理由。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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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能。探望权受阻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理由。下列情形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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